• 索 引 号:LY07130-0501-2015-00006
  • 备注/文号:201010
  • 发布机构: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7-31
  • 内容概述: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2015年更新发布)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2015年更新发布)
时间:2015-07-31 00:00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01-10-10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1
11
12
2
21
22
23
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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