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9-0900-2019-00016
- 备注/文号:漳水〔2019〕105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02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漳平市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漳平市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平市水利局
2019年7月2日
漳平市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平市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漳政办〔2018〕269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项目(属国家、省级、龙岩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核验)和水利工程验收审查。此阶段同步完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核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核备为即办件,办理后转为事中事后监管。阶段审批总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二章 原则和分工
第四条 以“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统一受理,限时办结为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推进我市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的服务平台。
(二)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牵头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相关工作的组织跟踪、协调和督办。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六条 项目单位按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上传至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分发至市自然资源局等审批部门。建设项目受理后,市自然资源局在第10个工作日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核验)、市水利局在第15个工作日完成水利工程验收审查。审批总时限为15个工作日,能提前办结的切实提前办结,确保提速提效。项目完成审批后,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出件送达项目单位。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七条 快速协调机制
(一)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单位的咨询。
(二) 需要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现场协调的,按照“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的要求,阶段内各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市水利局牵头协调。
(三) 阶段内各审批部门之间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第八条 重大疑难问题协调机制
(一)责任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审批部门的问题,及时向水利部门提出协调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相关审批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及协调意见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二)水利部门组织联办单位进行现场协调或召开专题协调会。对于专题协调会无法解决的间題或较为复杂、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应及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组织联席协调解决。
(三)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水利部门的申请,召集联席协调会。各参会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研究、讨论各参会单位意见,形成统一明确的协调意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落实协调意见,限时办结,并由牵头单位汇总落实情况。
(四)无法在行政服务中心平台解决或决策的问题,由牵头单位会同行政中心管委会提请当地政府协调,牵头单位负责跟踪推进。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九条 水利部门负责跟踪、协调验收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或效能办进行效能督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本实施细则予以及时修订。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水利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申请表
项 目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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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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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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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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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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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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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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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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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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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自即日起委托上述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下述项目申报有关手续,委托期限至20 年 月 日止。
受委托人签名: 项目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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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核备 □水利工程验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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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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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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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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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具体位置:(项目实施地点,或者线路起终点) 地形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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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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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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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方式送达 |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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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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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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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权 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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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 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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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水利工程验收审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三条、第十条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核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闽水建管〔2017〕19号) 3.《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4.0.1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14条 三、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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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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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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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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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水利局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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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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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水利工程验收审查 水利工程已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至验收阶段,并达到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核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三、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已按规划条件实施。涉及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竣工测绘并形成竣工测绘报告,符合规定标准。 竣工土地复核:按建设项目用地批准的水利工程用地已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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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 |
电子表单 |
材料来源 |
纸质 材料 份数 |
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 电子材 料 |
是否 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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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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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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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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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2.《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证照 |
营业执照 |
无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1份 |
A4 |
电子证照或复印件 |
所有类型项目均需提供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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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
证照 |
身份证复印件 |
无 |
公安部门核发 |
1份 |
A4 |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企业公章。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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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利工程验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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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 |
|
|
有 |
无 |
申请人提供 |
1份 |
A4 |
原件 |
原件审查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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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汇编材料(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工程施工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报告、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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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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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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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核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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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漳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结论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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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
|
申请人自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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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
是 |
是 |
||
质量监督报告 |
|
|
有 |
|
申请人自备 |
1 |
|
复印件 |
|
是 |
是 |
|||
经质监单位认可的工程完工后的建设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工作报告 |
|
|
无 |
|
申请人自备 |
1 |
|
原件 |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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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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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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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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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自备 |
1 |
|
复印件 |
|
是 |
是 |
||
建设工程竣工总平图 |
|
|
|
|
申请人自备 |
1 |
|
原件 |
|
是 |
是 |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
|
|
|
|
申请人自备 |
1 |
|
原件 |
|
是 |
是 |
|||
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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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自备 |
2 |
|
原件和复印件 |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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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水利工程验收审查: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核备: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核验):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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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说明 |
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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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水利工程验收审查:受理后8个工作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核备:受理后8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核验):受理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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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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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时限 |
挂起时间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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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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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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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涉及的联办单位: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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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涉及的资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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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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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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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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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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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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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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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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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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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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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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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获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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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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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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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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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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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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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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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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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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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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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示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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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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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题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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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题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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