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9-0900-2019-00014
- 备注/文号:漳水〔2019〕97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2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平市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漳平市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平市水利局
2019年6月27日
漳平市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平市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漳政办〔2018〕269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的监督管理,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项目(属国家、省级、龙岩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具体事项主要包括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阶段地震安全性评价,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用地审核、用林审核、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审核同步推进并在开工前完成办理。由市水利局牵头,制定统一的申请表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市自然资源局配合,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
第二章 原则和分工
第四条 以“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统一受理,限时办结为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服务平台。
(二)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牵头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相关工作的组织跟踪、协调和督办。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六条 项目单位按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上传至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分发至市自然资源局等审批部门。建设项目受理后,市自然资源局在第40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水利局在第35个工作日完成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审批总时限为40个工作日,能提前办结的切实提前办结,确保提速提效。项目完成审批后,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出件送达项目单位。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七条 快速协调机制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单位的咨询。
(二)需要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现场协调的,按照“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的要求,阶段内各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市水利局牵头协调。
(三)阶段内各审批部门之间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第八条 重大疑难问题协调机制
(一)责任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审批部门的问题,及时向水利部门提出协调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相关审批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及协调意见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二)水利部门组织联办单位进行现场协调或召开专题协调会。对于专题协调会无法解决的间題或较为复杂、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应及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组织联席协调解决。
(三)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水利部门的申请,召集联席协调会。各参会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研究、讨论各参会单位意见,形成统一明确的协调意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落实协调意见,限时办结,并由牵头单位汇总落实情况。
(四)无法在行政服务中心平台解决或决策的问题,由牵头单位会同行政中心管委会提请当地政府协调,牵头单位负责跟踪推进。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九条 水利部门负责跟踪、协调工程建设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或效能办进行效能督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本实施细则予以及时修订。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项 目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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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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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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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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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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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 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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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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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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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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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自即日起委托上述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下述项目申报有关手续,委托期限至20 年 月 日止。
受委托人签名: 项目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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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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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取水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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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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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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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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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具体位置:(项目实施地点,或者线路起终点) 地形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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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 |
□国家级重点项目 □省级重点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 □国家、省、市的行业规划、区域规划、重点计划: (规划计划名称) □非重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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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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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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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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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决定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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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方式送达 |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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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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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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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权 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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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 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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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4.《福建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 四、洪水影响评价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取水许可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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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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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þ县级 □乡级 □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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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第三条第一款 需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下放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其余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预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 (二)广场、停车场; (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四)城市雕塑; (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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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市级行使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县级行使市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市级行使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审核,县级行使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及延期审核。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 (二)广场、停车场; (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四)城市雕塑; (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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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自然资源局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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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þ法定机关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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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建设项目总平及单体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并通过,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符合建筑单位设计方案批复内容要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须达到“三通一平”,各工程管线规划图(含道路竖向、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经审查通过 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报告符合编制规程规范要求 2.项目已审批立项 3.申报材料齐全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有资质单位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2.占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占地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大于三千平方米或挖填土方总量小于三万立方米、大于三千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四、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涉河建设项目,临河、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的。 五、取水许可 按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且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或水(火)电站(厂)的装机在500千瓦以下的水库、水电站的取水项目。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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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对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供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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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 |
电子表单 |
材料来源 |
纸质 材料 份数 |
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 电子材 料 |
是否 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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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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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建设许可阶段申请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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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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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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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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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2.《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证明材料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申请人或公安部门 |
1 |
A4 |
无 |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否 |
是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
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A4 |
电子证照或复印件 |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是 |
是 |
||||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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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 |
|
|
有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是 |
否 |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
|
有 |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原件 |
|
|
是 |
否 |
|||
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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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 |
|
|
有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是 |
否 |
||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
原件 |
有 |
无 |
申请人自备 |
8份 |
|
|
|
是 |
否 |
|||
4.取水许可 |
||||||||||||||
申请材料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
|
有 |
无 |
申请人自备 |
3 |
原件 |
原件 |
印鉴齐全 |
是 |
否 |
||
取水评估报告书 |
|
|
有 |
无 |
申请人自备 |
7 |
原件 |
|
|
是 |
否 |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
|
|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
|
是 |
否 |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
|
|
无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
|
是 |
否 |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对应备案材料 |
|
|
无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
|
是 |
否 |
|||
5.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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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申请表 |
有 |
有 |
申请人自备 |
2 |
A4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
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是 |
否 |
||
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1套(含电子版) |
|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图 |
原件 |
图纸清晰 |
是 |
否 |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审定通知书 |
|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A4 |
复印件 |
|
是 |
否 |
|||
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
|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A4 |
复印件 |
|
是 |
否 |
|||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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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网上备案地址:http: 11218.66. 59.97:809 61REG1 |
|
|
有 |
无 |
申请人自填 |
|
|
|
|
否 |
否 |
||
网上备案公示:http: 11218.66. 59.97:809 61REG1 |
|
|
无 |
|
申请人自填 |
|
|
|
|
否 |
否 |
|||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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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 |
|
|
有 |
|
申请人自备 |
|
|
|
|
是 |
否 |
||
建设单位环评报告书报批前公示材料 |
|
|
|
|
|
|
|
|
|
否 |
否 |
|||
环评报告书(表) |
|
|
有 |
|
|
|
|
|
|
否 |
否 |
|||
对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供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凭证或容缺承诺函 |
|
|
有 |
|
申请人自备 |
|
|
|
|
否 |
否 |
|||
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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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报告书或实施方案 (送审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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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申请人自备 |
9 |
A4 |
原件 |
|
否 |
否 |
||
法定时限 |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受理后30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受理后25个工作日 取水许可:受理后50个工作日 洪水影响评价审查:受理后2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受理后8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受理后50个工作日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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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说明 |
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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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取水许可:受理后23个工作日 洪水影响评价审查:受理后13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受理后3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受理后13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受理后1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受理后29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受理后25个工作日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受理后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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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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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时限 |
挂起时间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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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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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招标与拍卖 □检测 □检验 □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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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鉴定 □考试 □考核 □专家评审 □技术审查 □听证 涉及的联办单位: 自然资源局 生态环境局 □听取利害人关系意见 □集体审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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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涉及的联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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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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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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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承诺件 □即办件 □定点办理 □多点办理 □跨地区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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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全国 □跨省 □跨市 □跨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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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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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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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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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
|||||||||||||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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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获取方式 |
□申请人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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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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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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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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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
交通指引 |
|
|||||||||||||
办理时间 |
|
|||||||||||||
咨询电话 |
|
|||||||||||||
监督电话 |
|
|||||||||||||
常见问题 |
|
|||||||||||||
错误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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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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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题 |
自然人 |
□生育收养 □户籍办理 □民族宗教 □教育科研 □入伍服役 □就业创业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抵押质押 □职业资格 □行政缴费 □婚姻登记 □优待抚恤 □住房保障 □社会保障 □证件办理 □交通出行 □旅游观光 □出境入境 □消费维权 □公共安全 □司法公证 □知识产权 □环保绿化 □文化体育 □公用事业 □医疗卫生 □离职退休 □死亡殡葬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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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题 |
法人 |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资质认证 □年检年审 □税收财务 □人力资源 □劳动保障 □投资审批 □融资信贷 □抵押质押 □商务贸易 □招标拍卖 □海关口岸 □涉外服务 □农林牧渔 □国土建设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水务气象 □医疗卫生 □科技创新 □文体教育 □知识产权 □民族宗教 □技术质量 □检验检疫 □安全生产 □公安消防 □司法公证 □公用事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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