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9-0900-2019-00012
  • 备注/文号:漳水〔2019〕95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2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平市水利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平市水利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7-11 15:43

各有关单位:

现将《漳平市水利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平市水利局

                                                                                                                                                2019627

漳平市水利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平市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漳政办〔2018269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项目(属国家、省级、龙岩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具体事项主要包括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市水利局牵头,制定统一的申请表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配合,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

第二章  原则和分工

第四条  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统一受理,限时办结为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推进我市水利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服务平台。

(二)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牵头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相关工作的组织跟踪、协调和督办。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六条  目单位按水利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上传至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分发至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等审批部门。建设项目受理后,市自然资源局在第1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第30个工作日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发改局在第30个工作日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水利局在第25个工作日完成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审批总时限为30个工作日,能提前办结的切实提前办结,确保提速提效。项目完成审批后,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出件送达项目单位。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七条  快速协调机制

(一)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水利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单位的咨询。

(二) 要市水利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现场协调的,按照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的要求,阶段内各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市水利局牵头协调。

(三) 阶段内各审批部门之间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第八条  重大疑难问题协调机制

(一)责任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审批部门的问题,及时向水利部门提出协调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相关审批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及协调意见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二)水利部门组织联办单位进行现场协调或召开专题协调会。对于专题协调会无法解决的间或较为复杂、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应及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组织联席协调解决。

(三)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水利部门的申请,召集联席协调会。各参会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研究、讨论各参会单位意见,形成统一明确的协调意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落实协调意见,限时办结,并由牵头单位汇总落实情况。

(四)无法在行政服务中心平台解决或决策的问题,由牵头单位会同行政中心管委会提请当地政府协调,牵头单位负责跟踪推进。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九条  水利部门负责跟踪、协调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或效能办进行效能督察。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本实施细则予以及时修订。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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