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9-0900-2019-00011
  • 备注/文号:漳水〔2019〕110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09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7-11 15: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水利局

                                                                                                                                                                                                       201979

 

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保障工程持续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龙岩市水利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岩水〔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法人管理

为确保项目法人履职到位和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须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工作。

1. 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根据项目法人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际,项目法人组建可采用如下几种形式:

单独组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聘)人员单独组建项目法人。

成立或指定企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专职企事业单位。

统一捆绑组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统一组建法人。对县域内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及维修养护、中小河流治理、小型防洪工程、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统一捆绑组建或指定专职的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分布特点,项目法人可按乡镇或区域组建项目建设部,作为县级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并接受项目法人的管理和指导。

利用现有管理单位: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现有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现有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 进一步健全项目法人机构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一般设综合、工程技术、计划财务和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法人机构的人员结构要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质量、安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比例要满足水利行业相关文件要求。其中,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对人员不足的法人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有相应能力的社会人员承担有关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建设管理费支出范围。法人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项目管理费,保证项目建设管理所需。

3. 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制定的考核制度,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二、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

具备条件的项目应积极推行水利工程项目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力量强大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代建单位要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推行打捆集中招标模式

为加强对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小型防洪工程、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统一捆绑组建项目法人基础上,积极推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实行打捆集中招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好、实力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打捆集中招标方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设计招标

根据工程小而多的特点,原则上项目法人应对同类项目设计进行打捆集中招标,按打捆设计估算总价达30万元以上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采用打捆设计招标。3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县级相关规定执行
    2. 施工招标
   
根据项目建设地点、工程类型、项目投资的特点,项目法人应将小散项目合理组合打包成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进行整体招标。综合考虑施工和管理等因素,按照就近、同类、适度的原则,经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项目可以合理划分施工标段。10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县级相关规定执行。
    3.
监理招标
   
项目法人应将年度计划实施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打包成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监理标段进行发包。
    4.
设备、材料招标
   
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对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打捆集中招标,打捆规模30万元以上的进行整体招标。30万元以下的按县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强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监督,乡镇长(主任)、分管领导、水利工作站技术人员应各负其责,加强项目建设的指挥协调、监管、技术把关、征地拆迁等工作。在项目可研批复后及时明确项目责任人及其职责,积极落实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督查制度、调度制度等协调推进制度。
    五、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工程管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借鉴先进经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并逐步拓展购买的领域和范围。加强对机制创新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按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中央、省和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将优先安排实行市场化运行维护的水利工程。

六、开展建设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201835号)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和安全评价等各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全过程、全环节的评价。强化信用动态评价结果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的运用,逐步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