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9-0900-2019-00010
  • 备注/文号:漳水〔2019〕104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02
  • 内容概述: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7-11 15:28

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9〕53号)和《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50号)部署要求,为建立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由于工程点多、面广、施工难度大。建设周期长、特种设备用量大、农民工从业人员多,造成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多。加之部分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还不同程度存在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不强,项目业主麻痹侥幸思想严重,部分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投入保障不力,行业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  

  重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要求在建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加大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

  二、进一步明确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质量安全生产职责。

  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建设中,要把质量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工作与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质量安全生产经费,确保质量安全投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承担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严格把关,加强建设工程日常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质量安全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管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内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自行审批的纳入重点水利工程管理的乡镇堤防、供水、渠系配套等水利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是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本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二是监督、指导本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质量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一般质量安全隐患,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隐患排除措施。

  四是对违反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立和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十项制度

  (一)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制度

  各项目业主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质量安全”和“一岗双责”原则,认真落实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分管领导、专项工作分管领导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要确定一名强有力的领导具体负责质量安全工作;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安全生产需要,配备和落实一定数量的熟悉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的人员为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档案,分别报送项目监管单位存档备查。

  (二)建立质量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保障制度

  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是保障质量安全措施到位的前提。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的标准提取质量安全专项措施经费,在工程初步设计中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单列。质量安全费用原则上80%用于施工现场重大专项质量安全措施建设;20%可用于项目业主综合管理。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质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质量安全防护物品支出;质量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质量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各重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投入必要的自身质量安全保障经费。

  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的使用作为监管重点,并对质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稽查,确保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投入足额到位,防止挪作他用。

  (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业主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是项目设计中未对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进行设计的工程,坚决不予审批;二是主体工程开工的同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必须同时开工。对已经开工而质量安全设施建设滞后的项目,要坚决停工整改完善;三是工程验收时,必须对质量安全设施实行单项验收,凡质量安全设施单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凡因参建各单位和现场施工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而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加大对参建各单位和现场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

  (四)落实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技术措施方案制度

  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特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项目业主要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监控,制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上有关规定处置,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2.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6号)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质量安全施工专项技术措施方案。主要包括:基坑支护、土石方开挖和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围堰等工程。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签,由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同时,对在工程建设中需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3.认真抓好重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技术措施方案实施情况和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的落实检查。凡检查中发现尚未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项目,必须在 9月底以前整改完善到位,切实做到质量安全防范预案在先、端口前移。

  (五)全面推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度

  按照加强质量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质量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以贯彻实施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通用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4个技术规程为重点,及时启动和开展职业健康质量安全管理体系(OHSMS)建设。到2020年,达到国家和市级规定的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全面实现质量安全生产目标。

  为推进重点水利工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参建各方要对从业人员开展质量安全知识技能、技术规程培训,特别是施工企业尤其要加强对参与项目施工的农民工进行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规程、规范的培训教育,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农民工人身质量安全。

  (六)落实特种设备、爆炸物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对有关特种设备、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各项目业主要结合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按照公安机关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要求,立即开展对特种设备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重点针对下列行为实行排查整治:

  1.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

  2.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不按规定限期予以整治的;

  3.爆炸物品的购置、运输、存放、使用、排危等环节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4.拒不执行质量安全监察指令、抗拒质量安全执法的。

  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做到情况清、底数实、数据准、责任明;同时,对大排查中发现的无证、超期等违章行为,必须立即整改纠正,逐步形成重点水利工程特种设备和爆炸物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七)建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销号台帐制度

  质量安全隐患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源头”。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要做到遏制一般事故发生、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从抓事故“源头”做起。

  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对发现的每个隐患(内容包括隐患性质、危险程度、所在部位、主要事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现场监理人员处理意见、项目业主处理意见;隐患整改责任人员,整改时限等)建立登记台帐。

  一般质量安全隐患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整治销号并保存备查。

  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由项目业主按照隐患整治“五落实”要求,除按时整改销号外,项目业主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填写《龙岩市重点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登记表》并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单位报告。  市水利局将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在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督查中,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治销号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并派出专人到工地现场进行督查督办。

  (八)建立项目业主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项目业主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档案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重要方面。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建立工作,将质量安全生产制度、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文件、质量安全工作布置、质量安全会议纪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销号等文字材料、图片资料,形成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档案;同时,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做好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建档,切实做好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九)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为此,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对各重点水利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外,对参建的责任单位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资格。

  (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报告制度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质量安全事故月报表。 

  2.建立质量安全隐患检查整改月报制度。每月10日、25日由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市水投公司将《漳平市重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报送至市水利局。

  3完善质量安全生产月报工作联络员制度。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乡(镇)水利工作站要明确1位领导负责报表的审核工作,落实1名专人具体负责质量安全生产报表工作。请于7月25日前将重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联络人员统计报表送至市水利局。

  漳平市水利局

  2019年7月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