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
漳平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02月11日)

漳平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漳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漳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漳平》上查阅《指南》,审计局综合股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漳平市审计局综合股

电话:0597-7532461

电子邮箱:zp7532461@163.com

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桂北路78号B幢五楼

邮政编码:364400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漳平市审计局负责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介绍; 

2.政策法规及规范文件; 

3.规划计划; 

4.工作信息;              

5.其他应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

6.业务信息。

具体目录地址:

http://www.zp.gov.cn/bm/sjj/zfxxgk/zfxxgkzn/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号

公文生成日期

标题

内容概述

有效性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主题分类。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制作发文日期。

6.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政府信息的标题。

8.有效性: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漳平”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漳平市人民政府”首页的“信息公开”栏目,进入“审计局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获取政府信息公开;

漳平市档案馆:漳平市和平中路53号漳平市档案馆一楼 0597-7532393

    漳平市图书馆:漳平市和平南路68号漳平市图书馆一楼 0597-7833512

    微信公众号:漳平市人民政府网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漳平市审计局综合股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点

咨询电话:0597-7532461

电子邮箱:zp7532461@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桂北路78号

邮政编码:364400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漳平市人民政府”首页的“信息公开”栏目,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漳平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网址:http://www.zp.gov.cn/zwgk/zfxxgkzl/szfxxgk/ysqgk/。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从漳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漳平市审计局综合股,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申请的流程图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漳平市人民政府”的“审计局信息公开专栏”上的流程图。

  (六)申请的处理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