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5-0802-2007-00001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12-2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漳平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时间:2007-12-29 00:00

 

漳平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
年度审计项目(含调查项目,下同)由上级审计机关下达项目、地方党委政府交办项目和有关部门委托项目及自定项目组成。审计项目的立项、调整,均以有关文书为准。
二、成立审计组
(一)业务股室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分管副局长同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根据需要,有些项目需要抽调其他股室人员和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的,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审计人员回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审前调查
承担审计项目的股室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通过调查了解、查阅相关资料、试审、走访有关部门等方法,对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四、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根据项目要求、上级审计部门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审前调查情况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组代拟《审计通知书》,经所在业务股室负责人、复核人员复核,由分管副局长审签,局长签发。凡需要列入审计范围的单位,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列明单位全称,并按规定送达。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个人。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注:必须间隔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或邮寄)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
(三)下列材料可随《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1.《漳平市审计局审计公示》;
2.《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六、实施审计
(一)审计组进点时,需携带《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执行审计纪律征询表》,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并在被审计单位政务公开栏张贴《漳平市审计局审计公示》。
 (二)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分工和具体步骤实施审计,并根据规定编写审计日记。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收集审计证据。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七、汇集审计情况,编写《审计报告》  
(一)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及所在股室应对审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将审计情况全面如实地向由审计组成员、复核人员、分管副局长、局长参加的审计情况报告会议汇报。并由分管副局长组织审计组及所在股室将审计情况及处理建议向被审计单位反馈。
(二)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由分管副局长审核。
(三)以审计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包括有关个人,下同)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由审计组作出书面说明。
(四)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具体要求按《漳平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规定办理。
(五)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及核实掌握的有关情况,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代拟稿)》的期限为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以取证材料或者核实情况的最后日期为准)。
(六)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代拟稿)》及所附证明材料,填制《审计报告审核意见书》。
(七)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代拟稿)》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八)分管副局长审核《审计报告(代拟稿)》,签署审核意见。
八、听证和处罚告知 
(一)听证告知。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指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审计决定前,应制发《审计听证告知书》。
(二)处罚告知。在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发《审计处罚告知书》。
九、制发审计法律文书,上报审计情况
(一)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代拟《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二)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
(三)复核把关。
(四)分管副局长审签。
(五)局长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由局长签发。
 (六)审计法律文书由相关业务股室负责送达被审计单位。
(七)局机关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30日内〈从审计组所在股室接收已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计算〉,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由业务股室作出书面说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
(八)及时整理、报送审计信息。
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业务股室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跟踪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制作《审计决定执行及自行纠正情况检查记录》,并收集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等资料。
十一、立卷归档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业务股室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综合股归档。
十二、采用送达审计方式的,参照本程序执行。专项审计调查按相关准则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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