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14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05
  • 内容概述: 2022年4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13件)
2022年4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13件)
时间:2022-05-05 15:46
 
20224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13件)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处罚的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备注
1 漳市监管永处〔2022〕5号 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制售食品 2022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陈华珠经营的漳平市永福饮饮约约饮品店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在该店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蜂蜜果味酱1瓶(净含量:3kg、生产商:广州市香大食品有限公司,标示保质期一年),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内容,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在案的蜂蜜果味酱1瓶(1.772kg);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2/04/06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漳市监管桂处〔2022〕10号 涉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2022年3月25日,我局收到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供的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举报线索(编号:1350881002022032541842229)。2022年3月28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109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商城开设的网店上发布的饱腹糖果广告页面上标注有“99%都瘦了,拒绝反弹,模特身材”等文字。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
2022/04/08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漳市监管菁处〔2022〕25号 发布违法广告 2022年3月8日, 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漳平市处非办、漳平市银监会到龙岩市聚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名片的宣传内容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处人民币3800元罚款。                                         
罚没款上缴国库                    
2022/04/11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漳市监管永处〔2022〕7号 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林河路13号李小清经营的漳平市永福清清小吃店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开业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场所内有桌椅6套,加工区内摆放食品有原料及调料若干,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小餐饮登记证》,无法提供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闽盐”+加碘食用盐自然盐(净含量:350克,经销商: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福建省晶浦轻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9月20日,保质期五年)壹包,“准便”白醋(净含量:480ml,制造商:晋江景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保质期二年)壹瓶。);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2/04/11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漳市监管双处[2022]3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2022年2月16日,漳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漳平市双洋镇城外村新街5号号当事人张龙兴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人民币85.5元罚款。
2022/04/11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漳市监管双处[2022]4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沙拉排包(生产日期:20210913.5数量:叁包)、特丝拉面包(生产日期:20210901/B,数量:叁包)、泡椒凤爪(生产日期:2021.03.07,数量:肆包)和小脖士手撕烤脖(生产日期:2021.02.01,数量:陆包);
2、处以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
2022/04/13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漳市监管永处〔2022〕6号 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制售食品 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漳平市永福转角奶茶店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操作台货架上两瓶已开封使用的橙色塑料瓶装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无标签标识,当事人自述上述瓶装预包装食品原料其中一瓶为“柠檬汁”,该食品原料剩余约634克、另一瓶为“巧克力汁”,该食品原料剩余约1496克。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无标签标识的瓶装预包装食品原料两瓶(“柠檬汁”634克、“巧克力汁”1496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2/04/13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漳市监管桂处〔2022〕9号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 2022年3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检查,依法对漳平市闽坤餐馆进行检查,发现该餐馆厨房操作台及货架上的食品原料:1、牛油火锅底料(D5),标示被委托商:四川巴蜀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贰包(壹包已使用半包);2、牛油火锅红油(S):标示被委托商:四川巴蜀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叁包,3、三花植脂淡奶,标示生产者:青岛雀巢有限公司,净含量:410g,生产日期20210222保质期至20220222,数量壹瓶;4、通顺芝麻调和酱,标示生产者:潮州市潮安区通顺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0g,生产日期20201013、保质期12个月,数量伍瓶(壹瓶已使用4/5瓶),上述4种食品原料涉嫌超过保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牛油火锅底料(D5)贰包(壹包已使用半包)、2、牛油火锅红油(S)叁包、3、三花植脂淡奶壹瓶、4、通顺芝麻调和酱伍瓶(壹瓶已使用4/5瓶);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022/04/14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漳市监管桂处〔2022〕8号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 2022年2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春季开学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依法对漳平市桂林快乐星汉堡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汉堡店厨房操作间里的风味调味酱:亨氏黑胡椒酱,标示生产者:亨氏(中国)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60克,生产日期:20210113、保质期12个月,数量壹拾柒瓶(已开封使用贰瓶),上述风味调味酱涉嫌超过保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风味调味酱:亨氏黑胡椒酱17瓶(其中2瓶已开封使用);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022/04/14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漳市监管菁处〔2022〕26号 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3日从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即供应商)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医用外科口罩(型号规格:大号 平面型;生产单位: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20122018)15000个,购进价格0.28元/个(实际到货入库时间2021年1月24日)。2021年4月21日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150个(销售价格0.28元/个),没有对外销售,库存14850个。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的货值金额 4200元。
当事人陈述,经营上述批次抽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当事人已经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经营的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产品进货来源,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望我局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除了没收上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给予免于罚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没收医用外科口罩14850个 2022/04/15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漳市监管永处〔2022〕9号 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 2022年3月31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关于“万佳油漆店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举报件,并于当日指派执法人员到位于漳平市永福镇秋苑村下坂92-3号的“万佳油漆店”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举报件所涉及的相关产品。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所经营的淘宝店铺网页,发现当事人在所经营的网站上确有销售“楼梯木扶手专用油漆木制复式室内白色立柱栏杆油漆”商品,点击该商品链接,显示“刷完干了0气味”等文字宣传内容。当事人发布“刷完干了0气味”字样的广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对网站的宣传广告进行截图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共计人民币360元。
2022/04/18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漳市监管菁处〔2022〕29号 销售不合格蓓乐丽月光曲抽式面纸 漳平市亚勇百货店销售不合格蓓乐丽月光曲抽式面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处800元罚款。
2022/04/28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漳市监管菁处〔2022〕6号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长豆 2021年11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进行抽检,结果:该批次“长豆”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6元;
2.人民币1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12016.06元上缴国库。
                 
2022/04/24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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