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1400-2022-00003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06
  • 内容概述: 2022年3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20件)
2022年3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20件)
时间:2022-04-06 15:40
 
20223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20件)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处罚的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备注
1 漳市监管执处〔2022〕1号 未按国家核准价格向用户计收水费 当事人未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商【2009】250号)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纳入民用水范畴,而是按其他行业用水价格收取(2元/吨)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 2022/03/01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漳市监管永处〔20221 广告违法 20221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漳平市永福镇少海路69号的漳平市永福闽视眼镜店检查时,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致力于攻克倍受关注的儿童近视发展难题●获得由澳洲Vision CRC颁发的接触创新奖”的用语属于使用无法验证的调查结果及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三倍共计人民币105元罚款。
2022/03/08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漳市监管执处〔2022〕2号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当事人自己制作,并于2021年5月份开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发布该医疗广告并处11000元罚款 2022/03/08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漳市监管永处〔20222 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2022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漳平市永福翠娟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书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恒顺®料酒(净含量:500ml)1瓶、燕晶®自然盐(食用盐)(净含量350克)1包、“古界山”调味料酒(净含量485ml)1瓶。);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3150元。
2022/03/07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漳市监管双处[2022]2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2021年12月29日,漳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漳平市双洋镇城内村城边西路8-1号当事人付国清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人民币350元罚款。
2022/03/08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漳市监管新处〔2022〕4号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90元;
2.处当事人人民币5500元的罚款。
2022/03/10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漳市监管菁处20227 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筷子 2021年11月7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检,根据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CTT2111096783〕检测结果:当事人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被抽检的筷子都是由本公司餐饮部职工自己清洗的,没有记录台账,现场检查时被抽检批次汤碗已使用完毕,提供给客人使用时没有收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 2022/03/15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漳市监管菁处20228 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筷子 2021年11月6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检,根据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CTT2111096738〕检测结果:当事人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你公司如果对该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我局提出了复检申请,我局受理了复检申请,并由初检机构将复检样品送至广州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复检检测,经复检,样品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单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21SP0669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3日将该《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被抽检的筷子都是由本酒店职工自己清洗的,没有记录台账,现场检查时被抽检批次汤碗已使用完毕,提供给客人使用时没有收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 2022/03/15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漳市监管菁处202221 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 当事人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51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 2022/03/17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漳市监管新处[2022]5号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 2021年12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正在使用的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地磅(地磅上无铭牌等产品信息)上没有强制检定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经过检定合格的标签及其它有效的检定证明文件。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地磅;
二、处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罚没款上缴国库。
2022/03/17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漳市监管菁处〔2022〕17号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标准食品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42.45元;
2.处当事人人民币12000元罚款。
20220/03/22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漳市监管菁处〔2022〕18号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标食品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花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2.处当事人人民币12000元罚款。 2022/03/22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漳市监管永处〔2021〕30号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 2021年10月20日福建省怛毕石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10月20日报本局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责令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特种设备;
二、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
2022/03/22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漳市监管永处〔2021〕33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黑芝麻 2021年11月11日漳平市永福汉珠干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黑芝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元;
2、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2022/03/22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漳市监管菁处〔2022〕19号 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蜇头 2021年12月16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漳平市鹭宾隆生活超市销售的“海蜇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的海蜇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处当事人人民币12000元罚款。

2022/03/29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漳市监管永处〔2022〕3号 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2022年3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步云西路21号陈一苹经营的漳平市永福满香早餐店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开业经营,场所面积48平方米,场所内摆放有操作台一台、陈列架三个、展示柜一台、桌椅五套、调味品若干,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至202238日)已失效。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2/03/31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漳市监管永处〔2022〕4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022年2月28日,漳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后洋组18-1号李茂国经营的漳平市永福茂国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涉案卷烟。该局经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无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漳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将本案移交本局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一般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人民币531元罚款。
2022/03/31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8 漳市监管永处〔2022〕8号 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步云西路1号郑丽萍经营的漳平市永福香飘小吃店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开业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店内有5套桌椅,厨房加工区内盛放做好的菜品10样。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小餐饮登记证》(小餐饮证编号:XCY088103000043,有效期至2022年3月16日)已失效。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2022/03/31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漳市监管执处〔20223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漆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华润漆”油漆30组;2、处人民币25000元罚 2022/03/29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漳市监管执处〔20224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筷子 漳平市和平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筷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 。 2022/03/30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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