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0400-2023-00017
  • 备注/文号:漳市监管〔2023〕71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5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漳平市教育局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漳平市教育局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9-25 16:22
 为强化教育乱收费治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国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的通知》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漳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会同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主题教育为契机,以有效减轻群众教育负担为目标,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收费问题,按照查疏并举、协同共治、靶向发力的原则,综合运用提醒告诫、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等手段,着力引导教育收费主体主动排查、主动整改、主动规范,并通过查处一批违规收费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推进全市学校和培训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构建教育行业良好价格秩序。

二、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重点

2021年秋季学期以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和培训机构)以下15种行为:

1.未按规定执行教育收费公示的行为

1)学校和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载体上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行为。

2)学校和培训机构收取未经公示费用、与公示内容不符费用等行为。

2.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3)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行为。

3.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行为

4)学校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

5)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等行为。

6)学校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行为。

4.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7)培训机构违反《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超时段、超限额收费的行为。

8)培训机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5.其他突出问题

9)学校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的行为。

10)学校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

11)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相关名目费用的行为。

12)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13)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14)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行为。

15普通高等学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非学历教育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9月)。教育局牵头组织各学校和培训机构填报《2023年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于925日前将汇总的《2023年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龙岩市教育局和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本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抽查检查阶段(20239月—10月)。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组成专项检查组,视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对象收费情况开展联合抽查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311月)。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充分评估自查整改情况,系统总结抽查检查成果,全面梳理问题与不足,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做好总结提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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