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0400-2023-00016
- 备注/文号:漳市监管消保〔2023〕70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5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特安〔2023〕264号)、《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第一次会议》(专题会议纪要〔2023〕12号)和《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岩市监〔2023〕154号)、《龙岩市市场监管系统关于开展流通领域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流通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开展流通领域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用3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专项整治,扎实做好流通领域燃气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质量监管工作,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开展全面摸排,压实流通领域燃气器具安全主体责任
一要摸清底数。各市场监管所要全面排查整治流通领域燃气器具(灶、管、阀等)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和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不留死角。总局质量监督司将组织开发燃气用具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和APP,系统运行后属地市场监管所要组织人员将销售单位和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在信息平台未使用前,各地要建立完整的纸质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做好巡查记录,并逐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销售单位台账要及时更新,及时上报。
二要组织自查。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总局、省局、龙岩市局部署对辖区内所有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销售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进货来源不明、无执行标准、无厂名厂址的产品一律下架,不得销售。对自查未发现问题,但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以上问题的销售单位,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三要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全面落实总局76号令,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一步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燃气器具有批发业务的销售单位,要实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包保责任制度,并对燃气器具零售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要建立风险管控清单,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好监管和包保责任,确保发生问题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三、注重追根溯源,加大流通领域燃气器具监管
一要加强抽查工作。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突出加大对燃气灶具、燃气调压器、燃气泄露报警器的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同时要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要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销售场所内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
二要从严从快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即行即改,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查。没解决问题的,不能继续销售。要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做到“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
三要注重追根溯源。对流通领域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要立即下架,查清源头。要推进实施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坚持高效快捷,注重追根溯源,建立生产、流通双向追查机制,既要追踪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也要“溯源”追查生产源头。燃气器具销售单位要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机制。
四、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各市场监管所要聚焦销售集聚区、质量安全问题易发多发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门店,以及舆情反应较集中、消费者投诉较多、在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问题的销售单位,重点检查燃气灶具经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取票证制度,所经营燃气灶具是否配备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燃气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燃气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软管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问题。严查销售来历不明、以次充好、“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保证商品合法、合规、合格。
五、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各市场监管所要充分运用电子广告屏、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相关产品安全使用、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要拓宽宣传渠道,增加宣传内容,报道开展流通领域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六、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加强对开展流通领域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自2023年9月起,应当于每月22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流通领域)》(见附件1)、《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清单(流通领域)》(见附件2)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小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的22日前报送局消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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