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207-0400-2023-00015
- 备注/文号:漳市监管企监〔2023〕75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5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开展诚信宣传活动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产权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等形式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文件的学习、宣传,提升市场主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守法诚信的意识,形成“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社会氛围。
二、实行事前警示提醒
对即将逾期未年报市场主体、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视情况采用电话联系、短信提醒、上门走访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警示提醒。
三、健全信用惩戒缓冲机制
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给予7日缓冲期管理,引导市场主体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在缓冲期内改正的,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
四、建立公示信息容错机制
对以下情形,在审慎列异列严时实施公示信息容错机制,可不予列异或者列严:
(一)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市场主体书面说明提供佐证材料并信用承诺的,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二)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年报信息中选择不对外公示的财务信息存在各类金额的小数点错位、金额单位误用等明显失误的(具体表现为小数点使用错误致使财务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的,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金额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的),未发现存在客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市场主体书面说明并信用承诺的,可以允许其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三)年报时间截止后,企业发现年报信息有误的,申请修改年报公示信息中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基础信息的,允许市场主体修改;
(四)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与公示信息中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到的,在责令期限内整改的;
(五)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电话、短信提醒或者在列严公示期内,企业纠正失信行为的;
(六)大型企业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未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市场主体自行发现并及时改正或者申请更正(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等佐证材料),未被人投诉举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2014年3月1日前)已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检查中,发现其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的,经提醒指导,市场主体提供验资报告及时改正的;
(八)市场主体首次自行发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主填报的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且未在当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中,未存在因公示信息问题被人投诉举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主动书面申请更正的。
五、实行容缺预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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