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6-00044
  • 备注/文号:漳农〔2026〕36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1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时间:2026-08-18 10:31

 

 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街道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局属相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筑牢免疫屏障,现将《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6811


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确保我市强制免疫病种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适时对牛、羊、猪等家畜进行南非1型等其它亚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根据我省布病防控实际,结合风险评估情况,继续开展家畜布病非免疫净化建设,对种畜和奶畜以外的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对检出的布病阳性动物,按规范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当地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全市春季集中免疫于每年3月上旬启动,4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免疫于9月上旬启动,10月底前完成。发生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情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需求,及时进行风险免疫。

(二)实行先打后补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切实强化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规模养殖场政策知晓率和免疫实施率达到100%,通过先打后补审核的养殖场100%补助到位。达到规模标准,但因疫苗采购、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困难暂时无法开展先打后补的小规模养殖场,由乡镇(街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领用政府采购疫苗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可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并及时做好免疫工作,防止出现免疫漏洞。自2026年起,每年补助实施周期调整为上一年度61日至当年度531,补助申请和审核功能于每年61日开启,申请与审核要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总时限为一个月。乡镇初审,县级终审,有涉及的乡镇(街道)要严格查验免疫记录、疫苗采购凭证、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及产地检疫证明等佐证材料,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每个补助周期内,县级须按不少于20%的比例对"先打后补"养殖场进行免疫抗体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补助并责令补免。

(三)严格疫苗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合理制定配送计划,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加强技术培训。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六)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县乡两级部门要大力宣传畜禽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者落实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主体责任,加大产地检疫环节家畜耳标查验力度,不得为未按规定挂戴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

(七)评估免疫效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市局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开展宣传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养殖场(户)进行网格化管理,特别是在春秋集中强制免疫期间,通过公示栏、微信群、村广播、宣传单等多种渠道,广泛告知养殖场(户)相关信息。同时,与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签订先打后补承诺书,确保养殖场(户)都了解免疫政策,并确保免疫密度达到要求。此外,应定期组织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有效提升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乡两级部门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按要求免疫,规范建立档案。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导工作组

 

附件

 

 

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导工作组

  长:余代添(市农业农村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邓必贤(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

        郭江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

  员:陈翔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郑健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新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津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苏栋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美琳(桂林街道办事处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

李彩虹(桂林街道办事处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

王永鑫(菁城街道办事处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

刘嘉晨(和平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吕立志(芦芝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陈芦笙(南洋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邓文昌(南洋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颜晓雪(拱桥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李航锐(西园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钟丽玲(永福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余维敏(官田乡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黄成炼(溪南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陈美通(象湖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林紫薇(象湖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游宗金(新桥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曹沁璇(新桥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高雅妹(新桥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苏文静(吾祠乡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邓哲康(吾祠乡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卢小倩(灵地乡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王千文(双洋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李建莉(赤水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周森亮(赤水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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