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5-00080
- 备注/文号:漳农〔2025〕96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平市2025年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漳平市2025年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2025年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省级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农〔2024〕2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2025〕3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漳平市2025年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市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购置的加工、检测、冷藏、冷冻设备或新建冷库等进行补助。其中“新增购置”包括当年度和上年度开展(合同、汇款凭证和进项税票)未获补助的,开展时间以相关设备进项税票开具时间为依据。补助主体必须依法经营、信用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
二、补助时间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时间当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补助的加工设备(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对企业同一项目(主要是指加工设备或加工生产线),当年或上一年度已获得补助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补助。
三、补助标准
补助主体新增购置加工设备、检测设备,以加工设备、检测设备购置金额的40%为上限进行补助,单个补助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增冷库(含超低温库、速冻库、冷冻库、冷藏库)建设,每立方米最高补助400元,单个补助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固投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予以补助,本项补助资金不与其它同类补助资金重复补助。当年省级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补助资金不够分配时,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作相应下调,补助总额不超过上级下达补助总额。
四、申报材料
1.农产品加工固投补助资金申请情况表;
2.农产品加工固投补助资金项目申请验收的报告;
3.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5.加工设备、检测设备购置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或冷藏冷库建设合同、竣工图纸、汇款凭证、发票等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
6.所申报的设备购置汇总列出清单,明确相应的开票时间、发票编码、发票金额、付款金额、付款时间及付款凭证号码;设备到场卸货、安装过程、安装完成的照片;
7.企业出具《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报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五、相关事项
1.项目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以目录列明,经乡镇(街道)初审后,于7月31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并随附相关电子版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2.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企业申报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和验收;
3.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确定拟补助企业和补助资金,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建立全市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工作机制。
组 长:邓长海(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陈 震(市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海斌(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吕 大(市财政局农业农村股股长)
易金坤(市农业农村局计财股负责人)
刘幼玲(市农业农村局经作站负责人)
郭利滨(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副站长)
谢燕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人)
李巧燕(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干部)
汤尉敏(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办负责人)
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办公室牵头做好实施方案的拟定与发布,申报材料的接收与审核,项目现场核实及购置款的核定,初审批复,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报备等一系列工作。
(二)突出联农带农。立足当地实际,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作用,探索发展“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户”“就业帮扶车间+农户”等利益联结带动模式,引导支持受补助对象采取承包租赁、订单收购、就业务工、入股分红、收益分红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带动农户特别是脱贫户增产增收。
(三)强化资金监管。固投补助资金使用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执行,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固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林心远,联系电话:0597-7523209,邮箱:zpszx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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