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5-00046
- 备注/文号:漳农〔2025〕58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6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24〕129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4〕7号)精神,结合漳平市农业农村局、漳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2029年漳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农〔2025〕13号),2025年起实行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作
水稻种植保险是有效化解水稻种植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水稻种植保险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要安排一名领导分管负责,并明确具体承办人员,各行政村要指定专人配合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切实把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完善手续,规范投保
各乡镇(街道)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于不愿投保、不交保费的农户,不予享受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对于自愿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不得无故拒绝农户参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承保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农户收取;要求从耕地地力补贴资金中代交保费的,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按一事一议的程序形成决议,完善手续后,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从耕地地力补贴资金中代交农户承担部分的保费。对于不愿意参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等行为。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3%,保费30元/亩,保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70%,市、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0%。种植面积30亩以下的由所在村委会(村委会组织投保农户)投保,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需单独投保。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2〕23号)精神,对我市开展30亩(含)以上的水稻制种农户或专业合作社实行单独投保,制种保险金额1600元/亩,保险费率7%,保费112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70%,市、县财政承担10%,被保险人承担20%,即每亩22.4元。
三、持续宣传,提高服务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通过会议、广播、张贴海报、设点咨询、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细致地宣传水稻种植保险的重要意义、交费方式及赔偿标准、理赔范围等,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水稻种植保险这项惠民政策。二是要创新服务方式。各乡镇(街道)与承保机构应加强业务培训,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确保承保理赔服务及时到位,提高服务质量。
四、明确职责,合力推动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承保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水稻种植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参保数量的核实,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宣传、灾害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工作。各承保机构要加强保险工作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乡镇(街道)代查勘工作,建立理赔规程、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程序,做到查勘及时、理赔及时。保险责任和赔偿责任按《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执行。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将理赔结果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通过相关强农惠农政策建立起来的“一卡通”或“存折”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并协助各承保机构向上申报水稻种植保险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做好参保数量、保费补贴资金的复核工作。
五、明确目标,有序推进
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确定各乡镇(街道)的水稻种植保险承保面积,遵循“谁种粮、谁保险、谁受益”原则,以行政村(行政村组织投保农户)、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进行投保。各乡镇(街道)要落实《水稻种植保险协议》等的签订工作,并在5月10日前将上述明细表、汇总表及签订好的保险协议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投保材料报送至各承保机构,以便及时汇总。
具体承保方案遵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24〕129号)执行。在2025—2029年遴选有效期内,若我省水稻种植保险政策未变动,则继续按本通知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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