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0-00023
  • 备注/文号:  漳农〔2020〕139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漳平市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漳平市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8-07 09:13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经济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闽农综〔2020〕73号)、《龙岩市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龙农〔2020〕45号)、《关于转下达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补助经费的通知》(龙财农指〔2020〕15号)和《关于转下达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训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龙财农指〔2020〕14号)等精神,现将《漳平市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7日

  漳平市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新时代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高素质农民培育的新要求,不断培育壮大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使之成为产业兴旺生力军、市场开拓先行者、创新创业带头人和带动小农户的先锋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2020年全市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下同)培训任务350人,其中,农机专业培训60人(含中央资金)。

  二、组织实施

  (一)优选培训对象。高素质农民培训对象为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本年度参训学员可以在次年参加同一层级不同培训,或参加同一类型更高层级的培训。同一层级培训学员与上年重复率不超过8%。扎实开展培育对象调查摸底,摸清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农民数量和需求,组织好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申报工作(附件1),建立培育对象库,组织培训对象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报名参加培训。各地要从对象库中遴选有意愿、有需求的农民参训,特别是要加强贫困地区的产业扶贫带头人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留乡人员培训,优先培训“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申报人员。

  (二)完善培训体系。加快建立开放教育培训体系,统筹用好涉农高校、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培训(实训)工作,构建开放、多元、立体的高素质农民培训体系。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标准和程序,开展培训(实训)任务承担单位指定或遴选工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培训(实训)任务承担单位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开展需求调查、培训组织、过程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三)强化分类培训。重点围绕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等三个类型开展培训:一是经营管理型重点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创新创业带头人和农业经理人,提升培训对象的生产组织、人员管理、市场开拓、产品营销和风险防控能力。二是专业生产型重点培养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并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高素质农业劳动者,提升培训对象的生产组织能力和技术技能水平,提高其生产效率、质量标准和绿色发展水平。三是技能服务型重点培养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农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提升培训对象所从事产业或所在岗位的核心能力、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水平。

  经营管理型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含实习实训和线上培训,按每天8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计,下同),实习实训不少于总学时的1/3,线上培训不少于总学时的1/10;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的培训总学时不少于40学时,实习实训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2/3。

  (四)创新培训模式。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特点,围绕产业周期开展分段式、交替式培育,选好实训基地,强化技能训练。一是要强化分模块培训。对经营主体带头人要强化品牌创建、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融资担保等内容;对创业创新人员要强化职业素养、团队合作、科学发展等内容;对种养大户等生产型农民要强化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对农业经理人要着力提高其管人的能力、管事的水平。二是要优化课程设置。培训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能力课、能力拓展课三类。综合素养课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政治、农业通识、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文化素养等课程;专业能力课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治理、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农产品营销、绿色发展等课程,特别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技术培训;能力拓展课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目标自行设计。培训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集中或分时段开展培训。三是要开展线上线下融合试点。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试行开展线上培训,支持各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支付在线学习费用,试点人数不少于市下达培训任务数的10%,培训期限7天及以下的班次,每位学员线上培训不少于8学时。农业农村部门要为本级开展的培训班讲授第一课。

  (五)提升培训能力。合理选择农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家、行业创业导师、农技推广骨干、农村田秀才等作为培训师资,每班次聘请的龙岩市级以上专家教授应不少于2名。丰富教材和课程资源,优先选用部省规划教材,开发本土实用课程。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和科技特派员“星创天地”,遴选认定示范带动能力强、可学可看的培训(实训见习)基地,促进教学相长。优先推荐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编写《农民教育培训精品课程》教师授课。严格遵循《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农科教育函〔2019〕292号)要求,有序组织实施,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提质增效。

  (六)明确补助标准。县(市、区)级培训补助每人每天220元(按每天8学时,含实习实训和线上培训,下同),离开本县(市、区)在龙岩市范围内培训补助每人每天260元,异地培训(离开龙岩市)补助每人每天300元。线上培训费用按照不超过线下培训补助标准的50%,由承担任务的培训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全国农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运营服务单位签订的协议支付费用。

  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宣传、聘请授课专家教师、教材资料、场地租赁、到企业(基地)实训、现场操作实训、异地培训、参观学习、线上培训、师资培训、证书制作、档案管理、下乡(含异地)办班差旅,农民集中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包括学员异地集中培训的往返交通费补助)以及培训后的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相关支出。其中,用于开展培训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80%;用于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培训对象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录入、培训组织管理、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第三方审计以及培训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费用的资金不高于总资金的20%。

  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可以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利用农广校等机构开展培训;也可以由大中专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培训单位(包括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下同)承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含农机部门,下同)承担培训的,在补助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由大中专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培训单位承担培训的,按补助标准实行包干制(自负盈亏)。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的授课教师讲课费和省级师资培训费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闽财行〔2018〕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扶持

  (一)加强典型培育。根据《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培育扶持3名新农人初创之星、1名大学生农创标兵、1名十佳农民、4个见习基地。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培育扶持农民工和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典型2名(每名补助2万元)和扶贫典型1名(每名补助1万元);探索开展职业农民技能竞赛1场;鼓励优秀学员11名。认定条件:创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高中以上学历;55周岁以下;产业规模达到十佳农民认定标准的三分之二;农民工、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典型带动周边农户3户以上共同创业,共同开展生产、营销活动,扶贫典型应开展一个激励性扶贫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边缘户)5户以上且增收效果明显;带动对象满意率80%以上;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认定程序等其他要求参照《办法》执行。

  (二)支持贷款贴息。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农业贷款担保机构作用,为高素质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贷款,落实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帮助解决农民生产发展资金“瓶颈”。龙岩、漳平两级财政每年分别支持10万元和20万元以上用于高素质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性贷款贴息,根据《漳平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意见》(漳政办〔2016〕127号),继续开展2020年前有效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和持有高素质农民培训结业证书人员的贷款贴息.

  (三)拓宽扶持渠道。根据《漳平市返乡创业大学生涉农领域生产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漳政办〔2020〕21号)精神,优先安排参训学员的生产扶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制定当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做好培训对象确定、培训主体选定、培训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等工作。各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培训计划,优化培训课程,选好培训师资,建立学员培训档案,评选优秀学员,及时把参训人员信息录入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参训人员,要逐一加以备注,并在每月上报培训人数时注明贫困户参训人数。今年起认定工作根据实际,培训合格者由农业农村部门颁发培训证书。各乡镇(街道)于9月30日前,将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典型个人认定、典型基地认定申报表一同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俞林,电话:13959037096,邮箱:zpzpsnb@163.com。

  (二)加强绩效监管。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高素质农民培训指标任务。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对所有培育班次的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培训班组织和培训效果实行线上考核。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督促各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建立培训台账,切实做到培训台账明晰,并加强对培训单位各班次的检查验收,及时填写验收报告单,准确掌握每个班次的培训情况及成效,确保每个培训班次的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三)强化资金监管。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严格使用各级下拨的相关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培训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下一年不再承担培训任务。私自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训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从培训机构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根据实际要求,要积极引入第三方审计,坚决杜绝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违纪违规问题,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套取、挪用、滥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

  (四)注重宣传总结。配合做好龙岩市级培训基地成果展示厅布展工作,全面宣传展示培育工作成效。同时,认真总结凝练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经验、创新做法和高素质农民典型事迹,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报道,当年度在县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典型经验或典型事迹信息不少于3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

  1.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

  2.考核评价表(样式)

  3.结业证书(样式)

  4.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申报表

  5.高素质农民典型个人认定申报表

  6.高素质农民典型基地认定申报表

  附件1

  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科(教育)函〔2019〕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规范各地高素质农民培训组织实施,推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质增效,我司研究制订了《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利于进一步修订完善。

  联系人:陈吉

  联系电话:010—59193017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2019年12月19日

  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

  一、适用范围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培训机构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应遵循本规范。

  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包括为提高农民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所开展的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场观摩、交流实践、绩效评价、信息宣传、统计监测等内容。

  二、培训对象

  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

  本年度参训学员可以在次年参加同一层级不同培训,或参加同一类型更高层级的培训。同一层级培训学员与上年重复率不超过8%。

  三、培训目标

  高素质农民培训的目标是聚焦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人才需求,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力度,整体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按照以农民为中心、服务产业、注重质量、适度竞争、创新发展的原则,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村持续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四、培训管理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统筹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对各省进行工作指导和绩效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年度任务计划,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提质增效。

  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受科技教育司委托,开展信息统计、质量监控和宣传,配合科技教育司加强培训体系、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探索完善培育制度,健全培育体系和师资队伍,强化培训质量管控和项目监管,指导市县落实培训实施方案,创设支持高素质农民发展的政策。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培训需求进行摸底调查,择优使用培训机构,对培训实施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开展相应数据信息管理和宣传,支持高素质农民创新创业。

  五、培训方案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制定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方案。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规范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训实施方案或计划。实施方案或计划应结合当地生产发展需要和农民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设计培训课程、优化培训形式、明确具体要求。

  六、培训类型

  以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为目标导向开

  展培训。

  经营管理型重点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创新创业带头人和农业经理人,提升培训对象的生产组织、人员管理、市场开拓、产品营销和风险防控能力。

  专业生产型主要培养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并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高素质农业劳动者,提升培训对象的生产组织能力和技术技能水平,提高其生产效率、质量标准和绿色发展水平。

  技能服务型主要培养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农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提升培训对象所从事产业或所在岗位的核心能力、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水平。

  七、培训层级

  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管理者、师资和优秀学员示范性培训。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开展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农业经理人和师资培训,以及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经营者高级班。地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培训、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培训、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训等。

  八、培训模块

  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培训机构应遵循高素质农民培训模块要求(见附件)规定,设计培训班课程。培训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能力课、能力拓展课三类。综合素养课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政治、农业通识、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文化素养等课程;专业能力课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治理、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农产品营销、绿色发展等课程;能力拓展课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目标自行设计。培训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集中或分时段开展培训。

  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课”,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本级开展的培训班讲授第一课。

  九、培训机构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遴选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应具备培训必须的教学、实践、管理条件,

  包括:

  (一)课堂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

  (二)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培训目标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

  未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下一年不再承担培训任务。私自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训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从培训机构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十、开班计划

  培训机构制定开班计划,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接受农民报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计划实施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以实习实训为主的培训每班不超过50人。

  培训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班组织管理和教学辅助,建立完善的培训班管理制度,加强培训班党建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培训情况实施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开展相应数据管理和信息宣传。

  承担其他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十一、培训形式

  培训班主要通过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线上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培训,农业经理人培训增加模拟教学,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培训增加孵化指导。鼓励培训机构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培训形式,提高教学效果。

  (一)课堂教学。以团队建设、集中授课、典型介绍、案例教学、项目路演、讨论交流等形式开展。

  (二)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实习实践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动手操作、实地体验、现场交流。

  (三)线上学习。通过“云上智农”手机应用程序、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在线学习平台等开展网络直播、课件学习、在线练习、线上辅导,实现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

  (四)模拟教学。包括模拟演练、情景体验等现场拟真教学形式。

  (五)孵化指导。在模拟创业环境下,组织学员创业见习和创业实训,演练创业过程。

  十二、培训师资

  农民培训师资类型包括理论教师、技术讲师、政策讲师、实践讲师、创业导师。理论教师应当为具有相关专业教师资格的正规院校教师。技术讲师可为具备相应技术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院校教师、科研推广机构专家、各类农业主体专业技术人员或田秀才土专家。政策讲师应当为熟悉“三农”情况、具备相应政策理论水平的院校教师或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实践讲师应具备相应职业技能证书或3年以上(含)实践经验。创业导师应当具有创业成功或指导创业成功经验。

  十三、培训教材

  培训机构应按照“规范、先进、实用”的原则选择培训教材。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农民培训教材评选,提出推荐教材目录,供培训机构参考使用。

  十四、考核评价及颁证

  培训机构通过过程性评价、结果性考核和实践技能考评相结合方式,综合评价学员学习成果,对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

  (一)过程性评价。包括学习期间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课堂表现情况、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等。

  (二)结果性考核。对理论教学结果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实践技能考评。对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效果采取技能操作、撰写实践报告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证书颁发。以上3种考评均达到合格,可颁发培训证书。培训证书应反映培训班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课程)、学时数等培训信息。

  十五、信息档案

  (一)培训信息入库。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首次考核前将学员基础信息100%入库,并及时更新相关培训和考核信息。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维护本级培训对象、机构、基地和师资数据库,在首次使用培训机构、基地和师资时将相关信息入库,并对各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二)培训学员档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育学员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培训方案、学员信息、培训记录、考核结果、证书颁发和其他相关培训信息。

  (三)统计监测。利用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信息统计,实行培训过程和效果第三方监测评价。

  十六、培训效果提升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关注学员的产业发展情况,主动提供技术指导、政策推介、交流平台、在线服务等,帮助学员获取农业产业政策支持;及时挖掘和宣传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总结形成可学习、可借鉴、可推广的培育模式;支持参训农民组织建立学习与发展平台,促进农民合作交流、协同发展;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优秀学员、讲师、班主任、管理者评选,做好经验交流;搭建技能大赛、创业路演等交流平台,鼓励争优,倡导学优,引领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高质量发展。

  十七、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情况实行绩效管理。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省上一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情况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一年度培育任务计划的主要依据。

  附件:高素质农民培训模块要求

  附件

  高素质农民培训模块要求

  培训类型

  培训层级

  总学时

  课程所占课时比例

  综合素养

  专业能力

  能力拓展

  实习实训

  线上学习

  经营管理型

  家庭农场经营者

  省级

  120—160

  10%

  80%

  10%

  ≥总学时的1/3

  ≥总学时的1/10

  地市级

  ≥120

  10%

  80%

  10%

  县级

  ≥120

  10%

  80%

  10%

  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及骨干、农业企业负责人及单位骨干

  省级(含农业产业领军人才)

  120—240

  20%

  60%

  20%

  ≥总学时的1/5

  地市级

  ≥120

  20%

  60%

  20%

  县级

  ≥120

  20%

  60%

  20%

  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

  地市级

  ≥120

  20%

  60%

  20%

  ≥总学时的1/3

  县级

  ≥120

  20%

  60%

  20%

  农业经理人

  省级

  ≥160

  20%

  60%

  20%

  ≥总学时的1/8

  专业生产型

  地市级

  56—80

  10%

  80%

  10%

  ≥总学时的2/3

  ——

  县级

  ≥40

  10%

  80%

  10%

  ≥总学时的2/3

  技能服务型

  地市级

  56—80

  10%

  80%

  10%

  ≥总学时的2/3

  县级

  ≥40

  10%

  80%

  10%

  ≥总学时的2/3

  附件2

  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考核评价表(表样)

  班级名称:                          培训时间:

  姓  名

 

  性别

 

  班级职务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得 分

  过程性评价

  (40分)

  出勤情况(10分):

 

  遵守纪律情况(10分):

 

  课堂表现情况(10分):

 

  任务完成情况(10分):

 

  结果性考核

  (20分)

  根据学员理论知识笔试成绩折算。

 

  实践技能考评

  (20分)

  根据学员实践技能操作成绩折算。

 

  合计(100分)

   

  评价结果

  1、该学员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准予结业£。

  2、该学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结业£:①违反党纪国法£;②出勤得分低于8分£;③遵守纪律得分低于5分£;④课堂表现得分低于5分£;⑤完成任务得分低于5分£;⑥结果性考核得分低于12分£;⑦实践技能得分低于12分£;⑧总成绩低于60分£。

  班主任:(签章)       管理员:(签章)

  年  月   日

             

  注:低于90分的不评为优秀学员。

  附件3

  证书编号:

  培训课程(内容)

  线上课程:家庭农场经营管理、×××

  综合素养课:农业农村政策解读、乡村振兴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专业能力课:土壤改良技术、蜜柚高产优质栽培技术、×××

  能力拓展课:团队协作竞技型课程

  实习实训:×××农场、×××生态农业公司、×××合作社等基地

  高素质农民培训结业证书(样式)

  学员张三,男,身份证号:350000000000000,于×年×月×日至×月×日参加×××农业农村局主办、×××机构承办的“×年第一期高素质农民休闲农业专业培训班”学习,已修毕××学时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特发此证。

  ×××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附件4

  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          经办人:            电话: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

  年龄

  种养殖(亩)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5

  高素质农民典型个人认定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籍贯

 

  联系电话

 

  身份

  证号

 

  家庭住址

 

  返乡创业时间

 

  产业地点

 

  创办实体全称

 

  创办

  时间

 

  申报类型

  □新农人初创之星                  □大学生农创标兵                □十佳农民                        □其他典型(                  )

  投资规模

  (万元)

 

  年产值(万元)

 

  年利润(万元 )

 

  带动人数(其中贫困户人数)

 

  创办的实体概况(产业类型、规模、员工人数、资产等)

 

  参加农民教育培训情况

 

  获奖情况

 

  申报说明

  以上内容为本人自愿如实填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人(签字)                         

  乡镇业务站审核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乡镇政府

  审核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县(市、区)业务股站审核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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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高素质农民典型基地认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

 

  负责人

 

  联系

  方式

 

  产业地点

 

  产业类型

 

  创办时间

 

  申报类型

  □实训基地                                                

  □见习基地                  

  投资规模  (万元)

 

  年产值(万元)

 

  年利润(万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产业规模、培训场地、用餐接待、住宿接待、管理团队、制度建设等)

 

  近三年承接农民教育培训情况

 

  获奖情况

 

  申报说明

  以上内容为本人自愿如实填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人(签字)                         

  乡镇业务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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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政府

  审核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县(市、区)业务股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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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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