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0-0500-2019-00013
  • 备注/文号:漳民 〔2019〕102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评审工作的通知
漳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民政局 时间:2019-09-19 17:14

漳民 2019102

 

 

漳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闽民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民保〔20187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保〔201871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78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20199231130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6960元(即每月58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1.对批准获得我市低保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分档按月发给低保金。

2.农村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一档为每人每月25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28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580元,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260元;城市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一档为每人每月34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36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580元,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348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754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905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3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45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52元。

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66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14元,全护理每人每月662元。

三、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漳平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1.低保申请人范围界定

具有漳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除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并按(闽民保〔2013550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

其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有关规定: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8倍、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富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2.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应扣除低保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基础养老金、抚恤优待金、医疗救助金、帮困助学金、计生家庭扶助金、残疾人补贴、节日补助等转移性收入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

在核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在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对具备劳动能力、就业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3.家庭财产核定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认定条件为不超过我市城乡低保年标准的4倍。家庭金融资产中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

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4.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1)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8093元),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18093-25847元),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2)因残致贫家庭: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人入保:

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

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3)因学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4)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支出型贫困家庭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或分档救助;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二)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18倍;

2)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2法定义务人虽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状况同时符合漳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家庭财产状况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5.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8倍;

3)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屋(含住房和非居住用房,下同);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5)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房屋,或者高档装修房屋;

6)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但孤儿应参照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7.无法查明身份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经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申请受理。9月中旬开展年度申请受理工作,各乡镇要加强与扶贫、医保、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象排查、家计调查等工作,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同时要加大低保(特困)政策宣传力度,精心做好福建省低保相关政策解读,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

(二)入户调查。1020日前,各乡镇结合核对反馈数据,组织安排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入户调查表》,并与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1025日前,各乡镇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包村(居)领导、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村民政协理员以及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并进行公示。

(四)审核。115日前,各乡镇应当根据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量,依据低保(特困)法规政策对申请家庭逐户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对。1110日前,各乡镇务必要将在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新申请人员信息全部录入核对平台。市民政局于1114日前完成核对平台市级上传操作流程。新申请对象和原在册对象填写《授权书》时,一定要把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一起录入核对平台,以便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情况。

(六)审批及第二次公示。1231日前,市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对新增对象至少30%入户调查,并做好低保(特困)审批及第二次公示。

五、档案管理工作

(一)农村、城市低保户: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居)召开布置工作会议记录复印件、村(社区)级两次公示材料复印件、户口簿、授权书、经济状况登记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乡镇存档,调查表、申请表、审批表、近亲属备案表、表1-6的表册一式两份(民政局、乡镇(街道)各一份),上报民政局审批后按一户一袋进行整理建档。

(二)特困人员:按照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转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保〔2013134号)要求,做好特困供养一户一档材料的归档等有关工作。授权书、经济状况登记表、特困人员审批表、供养协议书、申请书、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表、身份证、残疾证、户籍证明等五保档案材料一式两份(民政局、乡镇(街道)各一份)上报民政局审批。

六、医保缴费

2020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需个人提前缴交医保,待名单确定后给予返还。乡镇(街道)需告知停保对象本人做好医保缴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排查力度。各乡镇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应进则进(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严格公示的基本原则,始终恪守为民之责、深怀爱民之心,时刻把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同时,进一步扩大低保对象覆盖面,抓好支出型贫困低保政策落地见效,完成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三级残疾)、重病患者、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2017年以来动态管理退保对象、提出申请但未审核审批通过对象等5类重点群体的排查,积极做好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工作,落实应保尽保,确保党和政府的低保惠民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努力让困难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切实强化兜底保障。在评审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根据省民政厅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文件要求,确保在扩大覆盖面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努力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过程变成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谋幸福的过程,切实增强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

(三)加强政策衔接及信息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未脱贫贫困户进行认真排查,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建立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及时与扶贫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的应用管理,数据录入,按月按时将保障对象、发放资金等信息准确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市级数据核对,按月按时登录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核对、确认导入数据;数据修改,结合扶贫(惠民)资金外网公布情况,对数据有误的按程序备案修改。

(四)落实延保渐退机制,保障低保对象稳定脱贫健全低保与扶贫衔接机制,对农村贫困人口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注意激发其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进一步完善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已到达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支持其稳定脱贫。

(五)加强低保工作监督考核市民政局和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福建省民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龙岩市农村低保最后一公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低保(特困)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低保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问责力度。按照政策落实、对象精准、资金安全、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对低保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低保对象名单、低保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核查机制。充分运用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农村低保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监测。采取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入户访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深入核查低保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对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附件: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2.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4.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

     5.审批公示单

 

 

 

                  漳平市民政局

                   2019916


附件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工作人员填写)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   号)

     乡镇(街道办)     村(居)民委员会        同志:

              ,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

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    /月调整为      /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      /月调整为      /月。

调整原因:(中途保障金有变动的需告知)

 

停发:从       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附件3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   号)

 

     乡镇(街道办)     村(居)民委员会        同志:

您于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      /月(年),超过本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月(年);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其他: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附件4

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

(工作人员填写)

你村(居)下列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审核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公示时间:                    日至                   日(公示期为7天)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                                                                                             

                                                 乡镇/街道(盖章)                                                                                                                                                                                            

序号

保障对象姓名

申请人姓名

家庭所在村(居)

家庭

人口数

拟保障人口数

家庭成员

月人均收入(元)

 

 

 

 

 

 

 

 

 

 

 

 

 

 

 

 

 

 

 

 

 

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本次所有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信息都要公示。


附件5        

审 批公 示 单

(工作人员填写)

 

经批准以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申请人

姓名

保障

人口数

家庭

人口数

拟保障

金额

(元/月)

家庭所在村(居)

 

 

 

 

 

 

 

 

 

 

 

 

 

 

 

 

 

 

 

 

 

 

 

 

 

 

 

 

 

 

 

 

 

 

 

 

 

 

 

 

 

 

 

 

 

 

                                 

   审批单位(盖章)

     


 

 

 

 

 

 

 

 

 

 

 

 

 

 

 

 

 

 

 

 

 

漳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916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