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6-02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时间:2025-02-27 15:32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有效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我市境内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漳平市行政区域内。

二、禁猎期

5年,自202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止。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网具(含鸟网)滚笼、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犬捕、鹰抓、声音诱捕、捡蛋、捣巢等猎捕方法。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如野猪危害防控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等法定特殊
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受理举报单位:漳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及各乡镇(街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市级举报电话:0597-7823832、7823584。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附:本通告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自然保护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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