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平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9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温焕平委员:
您提出关于《乡镇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盘活乡镇闲置土地资产对推动乡村振兴、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建议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高度契合,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就具体建议进行答复。
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利用率
部分耕地被农民弃耕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闲置耕地,县级以上政府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组织复垦。
建议中提出的“通过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专业指导,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更低利用率”,可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向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农田水利、土壤改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善耕地条件。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可引导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托管等方式,将低效益耕地集中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二、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保障农民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根据《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
建议中“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盘活闲置宅基地”的举措,符合法律要求。具体实施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三、统筹规划闲置土地,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盘活指导
对于乡镇企业、村级学校等国有建设用地闲置问题,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政府有权通过收储、置换、转让等方式盘活利用。同时,《国土空间规划法(征求意见稿)》强调,需将闲置土地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用地布局。
建议中“加强统筹规划,制定合理开发方案”的思路,可通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明确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和开发时序,并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范土地供应和盘活流程。
乡镇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律。如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可联系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咨询,共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乡村振兴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领导署名:陈嘉阳
联系电话:0597-7539396
联 系 人:刘延峰
漳平市自然资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