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5-00029
  • 备注/文号:漳自然资〔2025〕14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9
  • 内容概述: 关于漳平市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于漳平市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时间:2025-03-19 10:50
 

关于漳平市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连隆海代表

您提出关于《探索小地块出让推进城市更新》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用地6种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成片开发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依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45号),为合理控制成片开发规模,县(市)一般不小于4公顷。

二、关于住宅用地出让有关政策

依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2)精神,住宅开发项目要坚决守牢土地政策红线,不得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所谓的私家庄园供地,也不得搞变通、打擦边球向个人供应小宗低容积率住宅用地;不能违规设置竞买条件,搞定向出让;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严格审查住宅平面布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划分缩小宗地面积、改变用途、降低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等控制性指标。依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法〔201418号),各市、县(区)在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时,禁止违规设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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