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2-0010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6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5-16 11:24
 

漳自然资行罚〔202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邹文如

身份证号码:352602xxxxxxxx0372

  址:漳平市永福镇西山村西山43

 

我局于202248从事无证非法采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邹文如20223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漳平市永福镇清源村(小地名:石头坑),将花圃里塌方的砂石清理出来,以每车5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拉到西山村填路基,非法获利95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相片。

3.制止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256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认同了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9500元,并处非法所得30%的罚款:9500×30%=2850元,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123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学泳     余振明

  话:0597-7537186

  址:漳平市江滨路626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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