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2-00100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28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3-28 11:21
 

 

漳自然资行罚〔2022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漳平市永福顶立包装

法定代表人:陈劲阳

  址: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溪心组23

 

我局于202237漳平市永福顶立包装违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漳平市永福顶立包装20195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占用漳平市永福镇吕坊村邓家坊21号集体土地实施厂房建设。现场勘验:总占用土地面积1372.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88.07平方米,建筑面积1188.07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184.43平方米地类为水田1372.50平方米,现已建好一栋一层砖钢结构的厂房,已投入使用,用于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销售

核对永福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基本农田保护图,所涉及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内位于漳平市永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违法用地位置图;

5.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6.漳平市永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局部);

7.基本农田保护图等有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2316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于2022316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1999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372.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372.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1372.50平方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合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贰拾伍元整(¥:137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学泳    余振明

  话:0597-7537186

  址:漳平市江滨路626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2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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