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漳平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2-27 08:35
 漳发改〔2018107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漳平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

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漳平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27

漳平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闽委办发〔20189号)、《漳平市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漳政办〔2018269号)要求,强化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不包括技术复杂的特殊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以及属于国家、省、地区级审批权限内的事项。

2.推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服务原则,实行“一个窗口、集成服务”

第三条 工作内容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由市发改局牵头,在原有并联审批办理规程基础上修订办理规程、申请表单、申报材料,市住建局、国土局配合,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

第四条 办理流程及时限

1.项目单位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规程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发改局窗口统一收件上传至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分发至市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局等审批部门。建设项目受理后,市住建局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市国土局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市发改局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批复,市住建局在第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能提前办结的切实提前办结,确保提速提效。项目完成审批后,由市发改局窗口统一出件送达项目单位。

2.可研报告涉及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审)的,由市发改局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计入阶段内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第五条 协调机制

1.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的咨询。

2.需要市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现场协调的,按照“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的要求,阶段内各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市发改局牵头协调。

3. 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开展协调工作。坚持“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的原则。

4. 阶段内各审批部门之间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凡在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电子证照库有的申报材料,除确需提供纸质材料外,其他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含受理前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图电子文档光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由相关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电子证照库中自行下载或刻录成光盘存档。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地区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本实施细则予以及时修订。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