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漳平市本级实施部分项目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的通知
时间:2018-12-27 15:34
 漳发改〔2018106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漳平市本级实施部分项目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目报建材料,根据《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闽委办发〔2018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8113号)、《漳平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漳政办〔2018243号)、《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本级实施部分项目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的通知》(龙发改审批〔2018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风险因素较小的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实施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

1.建设内容简单且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县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和城建项目。

2.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闽政〔201331号)等文件要求,具备增效扩容改造条件的企业投资非跨县级市河流上建设单站装机0.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改造项目。

3.上级部门规定可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简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要求

符合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仍需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其内容深度和格式可以适当简化,只需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作出客观预测、综合评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风险的应对预案。

三、不得借机增加备案条件及环节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借机增设前置条件、增加备案环节。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要求,在项目备案后,由住建 、国土、林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审核。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