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简化已开展节能评价区域评估项目的通知
各股(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资金和时间成本负担,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和项目落地,根据《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闽委办发〔2018〕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8〕11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综〔2018〕141号)、《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简化已开展节能评价区域评估项目的通知》(龙发改审批〔2018〕68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8〕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漳平市各工业园区或其他功能区域内已开展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区域评估并经审查通过,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在办理经我局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可直接使用区域评估结果,直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漳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龙岩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龙节能办〔2018〕5号)和《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部分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龙发改审批〔2017〕104号)等文件执行。
三、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项目管理权限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属于上级节能审查机关权限的,从其规定。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