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2-0500-2022-0000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0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公告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公告
时间:2022-05-10 17:37
 现将我局制定的“四张清单”予以公告。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情节轻微的。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

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轻微的。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或者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情节轻微的。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

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节轻微的。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轻微的。

《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及时补偿的。(造成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的不在从轻处罚范围内。)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办法》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被举报单位主动结清拖欠售粮款的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

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主动退还的。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办法》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

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事后及时补回的。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其副本;
(二)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粮食收购凭证应当载明所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

 

5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未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事故,主动补全相应设备,雇佣相应技术人员的。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事故,主动补全相应设备,雇佣相应技术人员的。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