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2-25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漳财购〔2024〕1号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1
  • 内容概述: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时间:2024-04-11 16: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龙岩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龙财购[2024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

(二)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保障代理机构依法从业。凡在福建政府采购网登记成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即可开展业务,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和采购需求研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性审查制度和重点审查制度。采购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三、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采购人应严格按规定全面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保证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提前30日以上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四、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一)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

(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外的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将到期应退回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支持企业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或少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按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对于因故延期的项目,周期较长时应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并相应调整重新提交保证金的时间。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畅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桥梁”,采购项目可实行全流程线上融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要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各采购人应积极配合中标(成交) 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有关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

(四)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五)加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以电子的方式订立合同(即签订电子合同)。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对于中小企业,该比例适当提高至5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或职能调整、人员更替等为由拒签合同或支付款项。

五、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 )要求,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50万元,工程6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为40%以上。

六、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

(一)加强信用监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应规范自身的政府采购行为,我局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集中曝光。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运用,促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法治环境。

(二)优化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供应商可通过现场、邮寄等多途径投诉。在尽职尽责审查前提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漳平市财政局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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