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监控,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人事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如下:
组 长:林志强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南和 (分管采购工作领导)
成 员:何建忠 (综合股股长)
李建明 (党支部纪检委员)
陈丽香 (综合股采购管理员)
陈晓艳 (单位会计)
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综合股,由分管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综合股管理员负责。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本单位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预算编制、公开备案、采购计划安排;审核采购方式拟选、组织形式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项目询价、采购项目定价(最高限价)、代理机构比选、招标文件编制确认、合同文本订立、资金支付、货物验收、资产保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等情况;负责采购资料的收集与归档等事项,对采购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并负责制定监督本单位内部采购制度和工作流程的执行,确保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漳平市应急管理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平市应急管理局自行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完善采购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依规有序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在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或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自行采购项目按性质可分为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项目。
(二)工程类项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建筑安装、装修、修缮、拆除等工程项目。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及工程类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对建设项目的采购需求、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下同)、采购合同由局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合同变更情形应提交本单位集体(局党委会议纪要)研究审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采购与实施的全过程尤其是评审论证、采购文件制作、公示公告等重点环节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专业。
(三)采管分离原则。采购管理职能与具体操作职能分离,分别由办公室与建设单位承担。
(四)采验分离原则。采购和实施职能与验收职能分离,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采购和实施后,由办公室与科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五)规范为主兼顾效率原则。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对于金额较小的自行采购项目采取便捷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是自行采购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应急部和省厅有关采购、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负责自行采购工作制度建设,并做好政策宣传与培训工作。
(二)管理、审核各部门采购、建设资金的申请、到位、支出、核销等,做好项目经费管理与核算工作。
(三)指导、审核各部门采购、建设项目采购预算编制、报批与调剂工作。
(四)指导、审核各部门采购、建设填报采购计划和预算工作。
(五)组建并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
(六)监督采购、建设部门做好招标文件及采购结果公告工作。
(七)督促采购、建设部门履行项目采购合同。
(八)组织工程类及其他类项目验收工作。
(九)督促采购、建设部门做好项目采购资料备案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小额维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印刷服务、家具、应急物质、防护装备和装修修缮项目设计服务、造价咨询服务、代建服务及监理服务等品目的归集采购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是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实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信息化建设类自行采购项目指导工作。
(二)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类自行采购项目技术审核工作。
(三)组织、指导开展信息化建设类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局信息化建设专家的遴选,组织专家开展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七条 各采购和建设部门是自行采购活动的主体单位,对自行采购活动负主体责任。各采购和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自行采购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项目特点组建项目建设小组。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填报采购计划。
(三)负责按规定报送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相关材料以供专家论证。
(四)负责研究审定项目采购需求、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件。
(五)负责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的管理,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研究审定合同变更有关事宜。
(六)负责按规定报送项目验收相关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七)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八)负责将项目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备案。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八条 自行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主要包括:
(一)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最终根据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来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通过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询价采购。指采购人就拟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发布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人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与价格方面的谈判后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零星采购。指对于单价较低的商品由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购买的方式。
第九条 各需求部门和建设部门根据项目金额大小按以下规定选择采购的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货物,单项或批量修缮、基建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项目,适用零星采购的方式,可直接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货物,单项或批量修缮、基建金额1000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项目,适用询价采购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货物,单项或批量修缮、基建5万元以上项目,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含)以上项目,自行采购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编制采购预算。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份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采购预算,并报送办公室汇总后由财务室报财政局审批。
2、编制采购需求。建设单位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及询价(货物类项目应比照三个以上品牌、服务类及工程类项目应比照三家以上企业),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项目预算明细表。
所有采购在提交局领导审批前,应先通过本单位集体讨论。工程类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预算,确保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平性。编制采购需求、填报采购计划、编制追加采购报告、编制招标要求,并报送办公室。
3、招标文件制作与审核、采购信息公告、开标评标、采购结果确认与公示、合同制作与审核、合同实施、合同变更、项目验收、采购资料备案。
4、填报采购计划。建设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及项目采购需求,将采购数量、单价、参数、等采购信息报送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上填报采购计划。
5、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从局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整个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委托代理机构所需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按财政制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制作与审核。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制订的范本草拟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发送至我局办公室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根据局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审定。
第十二条 采购信息公告。项目采购信息应由建设单位在采购网以及所委托的代理机构网站上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公告时间不低于3个日历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公告时间不低于5个日历日。
第十三条 开标评标。评标专家组(或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由建设单位委派的业主专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从省财政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组成。评标所需专家费依据《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规定的标准从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采购结果确认与公示。评审结果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于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网或者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合同制作与审核。建设单位依据省财政厅制订的合同范本草拟采购合同,并与成交供应商沟通后,发送至办公室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根据局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表对采购合同进行修改,并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审定。
第十六条 合同实施。合同签订后,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条款履行权利与义务。建设单位应制作合同执行序时进度表,明确合同履行各步骤完成时间与完成情况。对于供应商未能按约定执行的,应立即责成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根据合同中违约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执行。项目建设内容须进行较大调整或经费变更10%以下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经原论证专家审核后,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提交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建设内容须进行重大调整或经费变更达到10%的,变更部分应视为新项目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按“采购验收分离”与“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实行验收终身责任制。
第十九条 其他采购事项。局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对全局采购总量较大、技术标准较统一、适合集中归并的品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汇总、集中采购,尽可能减少采购批次。项目汇总归集后,如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相应职能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一)办公室应加强局机关小额维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印刷服务、家具、应急物质、防护装备和装修修缮项目设计服务、造价咨询服务、代建服务及监理服务等品目的归集采购工作。
(二)办公室应加强对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机房辅助设备、基础软件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服务、监理服务等信息化建设类项目进行归集采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局各自行采购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应急局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局机关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操作不规范的,立即责令整改;违反纪律规定的,移送驻局纪检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自行采购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将必须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自行采购的。
(二)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工作,使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单位利益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娱乐、旅游、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质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验收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涉密项目采购除采购信息公告以及资料备案等要求外,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