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漳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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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高效便捷救助困难群众,确保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1〕3号)和《龙岩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七条措施》(龙政办〔2021〕6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建立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漳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组   长:陈   键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谢建华  市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

                魏祥凯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谢   恩  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

                陈金明  市发改局副局长

                陈上立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许金钟  市卫健局副局长

                郑志彬  市医保局副局长

                易永柏  市教育局副局长

                林志坚  市住建局副局长

                陈绍国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郑世堂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邓大略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建东  市残联副理事长

                陈华江  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巧华  市妇联副主席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谢恩同志兼任。

  二、基本职责

  (一)协调小组职责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民生保障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会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和审核,根据需要提请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做好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建立协调小组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商讨需要提交协调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负责拟定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相关文稿;负责督促落实协调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运转等。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部门协同。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牵头负责协调协调小组的运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坚持依法行政。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所有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协调领导小组的决策应当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集体讨论或书面审议决定。

  (四)坚持救急救难。协调领导小组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遇到的急难问题,真正兜住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四、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研究议定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总结上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的指导、调研、走访等。

  (三)听取“救急难”个案情况汇报,研究议定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或保障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解决重要急难个案问题。

  (四)建立社会救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推送和共享,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研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五)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运行程序

  (一)市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书面审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

  专题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可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某一事项,可仅召集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参加。

  书面审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批提出,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以书面审议的形式作出决定。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运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办公室汇总、审核,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三)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议程一般为相关部门汇报提交的事宜、参会人员进行讨论、会议议定等。

  (四)协调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议定的事项,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并明确落实时限。

  (五)协调小组会议召开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可根据所讨论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必要性等因素,统筹考虑是否将审议结果提交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要由专人负责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议定事项等;同时要做好会议材料、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除会议纪要外,可视情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印发,同时要根据议事内容视情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适时通报有关方面。

  (四)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好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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