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16 15:49
字号: 分享:

  一、办理事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二、办理依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材料:  

  (一)参保职工统筹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新参保地发出的转移联系函。  

  备注:新参保地发出的转移联系函(一般由省内新参保地社保机构邮寄或系统平台提交,申请人无需携带)  

  (二)参保职工统筹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移接续信息表》。  

  备注:身份证上地址与户籍地地址不一致的,请提供户口簿  

  四、法定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1.开具缴费凭证和联系函:当场办结;  

  2.开具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转入接收:五个工作日。  

  六、受理单位:漳平市人社局  

  七、地点:漳平市桂北路78号人社局16号至24号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中共漳平市委 漳平市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漳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3508810015 闽ICP备05022948号闽公网安备:35088102000006

投稿信箱:zfwz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