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发布时间:2020-11-1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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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一十一条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被省外院校录取学生申请迁往省外签发《户口迁移证》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交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因已按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签发《户口迁移证》,造成迁入地址不一致的,提交持证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院校应当统一向公安派出所申办将毕业生户口从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出手续,并负责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省内生源的毕业生直接办理回原籍户口网上迁移)。

学生转学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原籍属本省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回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二)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院校学生退学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省内生源凭学校批准文件向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毕业生申请办理落户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毕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省外就业申请迁往省外签发《户口迁移证》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毕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迁移至就业创业单位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三)省内院校毕业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原籍我省,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迁回原籍或者现家庭户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将提交“失业证明”更改为“本人已失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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