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发布时间:2020-11-1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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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一百零九条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2.《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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