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
发布时间:2020-11-10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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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第十一条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三)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分户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公民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分在同一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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