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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01 09:30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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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1〕186号

名称:漳平市宏顺矿产品经营部

地址:漳平市菁城街道顶郊大菁洋3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337ET73R

经营者:陈淑玲

我局于2021 6 6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部煤矸石破碎加工生产线正常生产,厂区后部煤矸石和煤灰等生产原材料未密闭,并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6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6月6日,由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组,证明检查当日现场情况;

3、2021年7月12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漳平市宏顺矿产品经营部涉嫌煤堆场没有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4、由该公司陈友权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陈友权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你经营部厂区后部煤矸石和煤灰等生产原材料未密闭,并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8 1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告字〔2021〕1号) 告知你经营部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你经营部厂区后部煤矸石和煤灰等生产原材料未密闭,并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13800.00)。

(二)责令经营部一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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