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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为提高我市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工作水平,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应急救援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贯彻"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中毒11-9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中毒100人以上(含100人)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我市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2)重大、特大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爆炸事故;
(3)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4)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5)重大、特大煤矿和其他矿山事故;
(6)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
(7)重大、特大中毒事故;
(8)重大、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爆炸、坠落、倒塌事故;
(9)重大、特大城市燃气泄漏、爆炸事故;
(10)重大、特大建筑(拆房)事故;
(11)重大、特大电力事故;
(12)公共聚集场所及其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1.4
应急救援责任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