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06-0700-2018-00012
  • 备注/文号:南政〔2018〕71号
  • 发布机构:南洋乡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15
  • 内容概述: 南洋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具体施行办法
南洋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具体施行办法
时间:2018-05-15 00:00

南洋镇人民政府受漳平市民政局委托,审批小额临时救助(含“救急难”),发放小额临时救助(含“救急难”)资金。我镇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调查、审核,认定申请人符合临时救助小额条件由主要领导在《乡镇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

一、救助规则

(一)对象申请。1.家庭(个人):属我户籍的困难家庭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申请,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特指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以下同),特殊精神、孤儿、传染病人(特指精神疾病和特殊传染病患者患病较重,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全或公共卫生,需到或在卫生精神(传染)医疗机构长期治疗,以下同)以个人名义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要方式,救助金全部由民政办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临时救助一次,不得重复申请;属特困供养人员,特殊精神、传染病人的除外。属特困供养人员,特殊精神、传染病人临时救助金可以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或医(治)疗机构。

(三)救助金额。1.乡困难家庭居民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二、救助项目及执行标准:

(一)因大病造成的家庭生活临时困难,原则上住院、特殊门诊费用发票总额为 1万元及以上,分以下档次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一档:发票总额1(含)-3万元以下的救助300元;

第二档:发票总额3(含)-5万元以下的救助500元;

第三档:发票总额5(含)-8万元以下的救助800元;

第四档:发票总额8(含)-10万元以下的救助1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特殊精神、传染病人、孤儿的临时救助

1.特困供养人、特殊精神、传染病人、孤儿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全额报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且不悔改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五)市民政局、镇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要求

(一)家庭(个人):

1.个人申请报告:必须经村委会、民政办确认签字并盖章;

2.因大病的要有当年度疾病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特殊门诊)发票总额复印一份

3.因病因难亡故的要提供相关困难材料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填写《南洋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人领取临时救助情况栏目里要填写银行开户帐号、户名。

(二)其他

建立审批临时救助统计月报制度。民政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上月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花名册汇总表(含电子版)报民政局备案。

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临时救助,在市民政局拨付的临时救助方案包资金额度里先行执行临时救助,应建立相应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本具体施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洋镇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漳平市南洋镇人民政府

                                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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