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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龙岩市物价局关于漳平市2006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课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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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物价局 漳平市教育局 [2006]漳价字第08号 转发《龙岩市物价局关于漳平市2006年春季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课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各中小学: 现将《龙岩市物价局关于漳平市2006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课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龙发改价[2006]费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平市物价局 漳平市教育局 2006年2月10日 抄送:龙岩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漳平市财政局、审计局
龙岩市物价局文件 龙发改价[2006]费27号 龙岩市物价局关于漳平市2006年春季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课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漳平市物价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漳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课本费收费标准标准的请示》(漳价[2006]6号)已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纠风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电[2005]34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福建省2006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2006]商511号)的规定,经研究,就你市2006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课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课本费标准(见附表) 二、课本(含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是学生必选部分,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由学校统一征订,纳入“一费制”范畴;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更不得将其纳入“一费制”范畴。 三、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按照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福建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的要求,落实到位,公示内容包括“一费制”三项内容。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抄送:市府办、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检查分局,存档 附表: 漳平市2006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本费标准 单位: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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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wjj 责任编辑:wj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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