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9-0900-2019-00009
  • 备注/文号:漳水〔2019〕98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2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7-11 11:30

局属各股室(所、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9〕53号)和《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50号)部署要求,现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漳平市水利局

  2019年6月27日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9〕53号)和《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5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涉水行政管理职能,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奖惩机制,履行涉水行政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落实监管责任

  各股室(所、站)要明确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审批质量,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一)动态管理监管权责。各股室(所、站)按照《福建省水利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划分监管权责。今后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情况,以责随事走为原则,动态调整监管权责。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股室(所、站)是涉水审批事项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按照市审改办审核同意的《漳平市水利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和《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50号)文件要求,各股室(所、站)抓紧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改革,重点是改变审批方式、优化流程、减少环节、精简材料、优化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各股室(所、站)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各股室(所、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公开办事指南,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合理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四)强化责任落实的跟踪督导。各股室(所、站)要加强对水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行为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指导,对审查审批把关不严、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审批决定、事中事后监管中不负责任等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突出监管重点

  各股室(所、站)要转变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监管工作重心和方式,围绕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的监管。

  (五)加强开工建设环节监管。在项目开工前,各股室(所、站)要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水利审批相关规定,指导和服务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开工前各项水利审批手续,保障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六)加强竣工投产环节监管。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各股室(所、站)要依据项目单位报备的项目动态信息,重点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水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实施。项目竣工后,各股室(所、站)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

  四、创新监管方式

  各股室(所、站)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协同联动监管。

  (七)推进线上线下联动监管。各股室(所、站)要通过国家工程建设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对建设项目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标识和提醒,有关监管部门依据平台线上信息主动加强现场核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联动、持续有效跟踪的监管机制。

  (八)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监管。各股室(所、站)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管成效,并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避免监管脱节。

  五、完善监管机制

  各股室(所、站)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拓宽监管渠道和手段,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 。

  (九)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行政审批在线监管、项目稽察、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督促整改、查办案件、行政问责等多种监督检查手段的综合运用,完善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

  (十)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各股室(所、站)要对工程建设领域涉水审批事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予以严肃查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已产生的危害或影响。对不能整改的项目或已造成严重损害、形成恶劣影响的项目,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列入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要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一)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股室(所、站)要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龙岩市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应用,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相关部门,作为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守信者实施信用激励,在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失信者实施严格惩戒、重点监管,情况严重者实行市场禁入。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股室(所、站)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监管能力,做好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所、站)要将转变行政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加强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十三)推行信息公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规范地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使水利建设项目成为阳光工程。

  (十四)提高监管能力。各股室(所、站)要积极协调落实监管工作经费,加强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加强水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提升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接能力、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

  (十五)本方案试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本方案予以及时修订。

  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

  一、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建设地点位于市级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范围内,且由市级立项的水工程项目,应由市水利局签署规划同意书。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自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签署始,至水工程完工验收止。为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管理范围

  市水利局负责市内水工程建设(包括上级审批项目)规划同意书签署的后续监管。

  市水利局在接受市委托签署规划同意书的建设项目进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续监管;对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利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利局对市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汛前、汛中、汛后检查;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3.极端恶劣天气出现隐患、险情的重点检查;4.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主要有:

  (1)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市水利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市内省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的,视情况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评价。

  (六)监督检查程序

  市水利局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水利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

  驻市水利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取水许可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管理范围

  市水利局按审批权限负责取水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其辖区内取水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市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6)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

  (7)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三、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区域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重点检查公路、铁路、水利、矿山、水电、电力、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特别对群众意见较大、有举报线索的项目要逐个专项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情况。

  2.水土保持变更及报备(批)情况。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水土保持投资落实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6.历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7.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工作情况。

  8.“天地一体化”监管中发现的不合规扰动图斑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查阅和“天地一体化”监管等多种方式,实现本区域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跟踪检查全覆盖。现场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原则上每年应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开展现场检查,对本级审批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20%。要严格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程序,做到检查通知、检查记录、检查意见,整改反馈等要素齐全,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管、有迹可寻。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范围、时间、工作要求等。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相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向市水利局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3.对在期限内汉有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采取约谈、通报和处罚等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到位。

  4.对拒不整改的项目要进行立案查处。对典型案件抓住不放,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家、震动一片、带动全局。

  5.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平台等宣传阵地作用,及时反映监督检查活动的情况,及进宣扬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披露重大违法行为,致力于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有效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

  6.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街道“防指”及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和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乡(镇)、街道防指监督管理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雨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5)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6)易洪易涝市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2.对乡(镇)、街道“防指”抗旱应急供水水源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抗旱应急供水水源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汛前、汛中、汛后检查;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3.极端恶劣天气出现隐患、险情的重点检查;4.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4.整改落实。市防指及防指办督促对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市防指办。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2.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3.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蓄水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对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为加强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保障堤防和水闸的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市水利局负责辖市内的河道堤防、水闸工程及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中小型水闸管理单位、Ⅴ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Ⅳ、Ⅴ级堤防和中小型水闸管理单位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中小型水闸管理单位、Ⅴ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

  (1)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3)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2.对Ⅳ、Ⅴ级堤防和中小型水闸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检查主要内容为:

  (1)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情况。

  (2)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汛前、汛中、汛后检查;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3.极端恶劣天气出现隐患、险情的重点检查;4.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市水利局负责考核。市水利局在各市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负责抽查工作。

  1.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

  2.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2.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专家组,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根据市水利局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专家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利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全市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六、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为列入中央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及经水利部、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市水利局负责其辖市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所在县市、(市)相关项目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2.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是否落实项目选址、土地征用、环评、水保等相应前置条件;

  3.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4.是否按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备案,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7.是否落实本辖市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9.是否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上报工作;

  10.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11.其他相关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1.配合水利部、财政部和长江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2.对部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省级稽察。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4.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5.汛前、汛中、汛后检查。

  6.“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7.极端恶劣天气出现隐患、险情的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的项目法人,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稽察。

  (1)制定稽察计划。市水利局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稽察计划,明确稽察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每年安排当年计划10%左右的项目进行稽察。

  (2)开展稽察。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稽察。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项目法人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项目法人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稽察工作“回头看”。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中小河流治理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一般每年抽查不少于10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市水利局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察、检查和市水利局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4.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

  全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范围,按年度分步实施,主要分县级自评和省级复评两个阶段。

  相关项目法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工作组织情况、前期工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建设成果情况、建设效益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绩效自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县级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并及时组织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市级部分绩效自评,及时编制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同时根据省级复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奖惩意见。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对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定。

  (六)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市水利局负责市区内河道采砂的规划编制、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其许可砂场的采砂安全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市水利局许可的在漳平市范围内的砂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砂场是否取得采砂许可;

  2.砂场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采砂作业;。

  3.砂场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碴;

  4.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

  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听取砂场河道采砂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或者未依批准的采砂许可规定条件采砂的;未取得采砂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采砂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砂申请批准文件的;拒不执行审判机关作出的采砂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砂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采砂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市水利局负责辖市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1.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2.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3.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4.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6.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市安委会、省、市水利部门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4.汛前、汛中、汛后检查。

  5.“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6.极端恶劣天气出现隐患、险情的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市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水利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九、对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及早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市水利局按审批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验收工作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2)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3)验收组织工作的及时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3.竣工验收一般应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4.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5.查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六)监督检查程序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3)根据需要复查整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与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市水利局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市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审查上报备案的度汛方案,必要时参加防汛预案现场审查会

  5.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稽察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六)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等方案;

  3.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4.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6.印发稽察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稽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材料设备供应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市水利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材料设备供应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2.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3.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5.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6.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

  2.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的初审;

  3.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水利局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市水利局进行水利施工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初审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市水利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水利局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市水利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市水利局予以撤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的监督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范围

  1.龙岩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库工程,总库容10万m3(含)以下的山塘水库、堰坝等工程;

  2.龙岩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闸工程;

  3.装机流量10 m3/s以下或装机功率1000kW以下的小型泵站工程和灌溉机埠工程;

  4.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工程;

  5.引水流量10 m m3/s以下的小型引水枢纽工程;

  6.龙岩市级监督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县水利局直属单位主管或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

  7.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据有关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市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2.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3.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市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抄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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