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19-00071
  • 备注/文号:漳自然资〔2019〕377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31
  • 内容概述: 关于委托漳平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决定
关于委托漳平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决定
时间:2019-12-31 16:20

  漳平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为严格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时、有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凡属本局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均委托漳平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并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使制止、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处罚和结案职权。除以本局名义向省厅、市政府等上级机关行文须经本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外,查办案件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由监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凡重大复杂案件,应及时向本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召开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源部2014年9月10日发布)、及龙岩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在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意见》(岩检发〔2016〕24号)的规定执行。对法院因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作出的“裁执分离”方面的裁定书,由监察大队负责落实。

 

  三、因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监察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并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监察大队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材料完备,符合程序规定。所作出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报送本局法规与执法股备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五、监察大队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件,经确认为行政执法错案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之规定的有关违法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委托期限为五年,即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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