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507-0400-2019-00019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04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时间:2019-12-04 15:41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法人代表)/个人 违法主体工商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1   )应急罚〔2019〕危化001号 漳平市新业石油有限公司违反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案    谢建英 352602********0054 2019年8月8日,漳平市应急局危化股监察人员对漳平市新业石油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加油工未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8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如实、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的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于2019年10月17日履行完毕。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2 (漳)应急罚〔2019〕矿-02  漳平市罗山石灰石矿矿山未按规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法案 漳平市罗山石灰石矿 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98364929P法人代表:陈正义 该矿山企业未对2名新员工(刘光全、杨大军)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于2019年10月14日履行完毕。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3 (漳)应急罚〔2019〕矿-03  漳平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岭兜水泥用石灰石矿未按规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淘汰工艺违法案 漳平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821541850法人代表:郭其正 该矿山企业未对郭联爱、王玉峰、等四名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给予未按规定对郭联爱、王玉峰等四名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的罚款。使用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的罚款。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于2019年10月14日履行完毕。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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